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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中值得探讨的两个问题 被引量:2

Two Questions that Deserve Exploring in Public Order 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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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在治安传唤实践中,基于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传唤程序后,不能再进入留置盘问程序,采用留置盘问程序后可再进入传唤程序。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第二次传唤,但为了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建议引入找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制度。
作者 李小强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6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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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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