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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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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机构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1期41-4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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