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有适用与不适用两个方面,这种“不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造成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与占有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以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一般,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例外。至于诉讼时效,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然适用诉讼时效,而权利确认之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树立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的理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3年第4期34-38,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