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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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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构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3期14-1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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