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年底,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跟踪结汇。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又联合下发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采取事后管理的方式,用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附有存根)把出口报关、银行收汇、外汇统计等方面串联起来:出口单位在出口前须先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核销单,然后持核销单到海关报关;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23-25,共3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