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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和发展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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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九○年底,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跟踪结汇。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又联合下发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采取事后管理的方式,用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附有存根)把出口报关、银行收汇、外汇统计等方面串联起来:出口单位在出口前须先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核销单,然后持核销单到海关报关;
作者 程雷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23-25,共3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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