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谈的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部门)以其自有外汇资金向提供贷款的国内金融机构(部门)承诺,当境内贷款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企业为其履行偿付义务。作为上述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本身是经济实体;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有外汇来源和偿债能力。由于国家在1991年实行了新的外汇留成办法,取消了国内生产、供货企业的外汇留成,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的外汇留成基本用尽,因此。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8期2-3,共2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