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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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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出处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2008年第2期36-43,4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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