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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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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陕政办发[2014]1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出处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2014年第11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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