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借助规范厘清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后,应当着力解决基于行为违法性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危险驾驶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不当,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程度不相协调,司法层面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处罚方式适用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处罚的程序问题。针对于此,调整相关行政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程度的规定,以达到与刑罚相衔接的目的。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7年第5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