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作为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离婚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应该扩大到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这是非常必要并且是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改变,西方国家通过财产的分割和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我国也应该根据我国的离婚制度现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完善离婚补偿制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
出处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5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