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以来,国际法关于领土"先占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无主地-主权宣示-有效管辖"三个条件。由于中国远早于日本发现、命名、开发、利用钓鱼岛,远早于日本完成对钓鱼岛的主权宣示与有效管辖,同时近代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并不具备和平性、连续性、平稳性特点,因此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诉求并不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的适用条件。从国际法"先占原则"的角度看,钓鱼岛确定无疑属于中国。
出处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2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