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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唐彪《父师善诱法》上卷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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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父兄教子弟之法唐彪曰:父兄教子弟,非仅六七岁时延塾师训诲便谓可以谢己责也,必多方陶淑(1)。于幼稚时,即教以幼仪。稍长,择明师与之斟酌,尽善课程,某书为正课,某书为兼课,某书读毕某书继之(言书文在其中)。通体定其正兼,先后,使确有成规可守,则所学自然允当矣。更择良朋,切磋夹辅。必不使亲近狡仆,损友,导之以色声,并诱其嬉游博奕。如此,则子弟之学必有成,庶可谓克尽父兄之职也。唐彪曰:父子之间,不过不责善而已,然致功之法与所读之书,不可不自我授也,故孔子于伯鱼亦有读诗、读礼之训(2)。今怠忽之父兄,不能设立善法教其子弟。
出处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2期89-95,共7页 Journal of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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