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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能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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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解决的需求是裁判官职业诞生的基础,而社会节奏的加快,尤其是商事活动的频繁催生了法官职业群体。专职法官对司法权的专享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变革的结果。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法官的职能逐渐超出了单纯地解决纠纷的范畴。现代法官承担着五种职能:解决纠纷、执行法律、维护公正、贯彻政治意图、参与社会治理。该五种职能是对立统一关系,很可能发生冲突。理论意义上,解决纠纷是法官职业诞生的起点,也是法官的基本社会职能之一。法官依托审判,以解决纠纷为现实起点,执行法律为过程,维护公正是根本。参与社会治理、贯彻政治意图等职能也得以附带发挥。上述五种职能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追求五者的统一是法官的职业追求,统一的前提是法律制定得符合正义、职能发挥依托于诉讼、法官司法不受法外干预。五种职能发生冲突时,附带性职能应当让位,基本职能中维护公正具有最高位阶。
作者 代杰
机构地区 天津大学
出处 《云南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14,共14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法官责任制度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6)Y18
关键词 法官 职能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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