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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质量评估设A、B、C、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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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发布。其中,评估标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每3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办法中明确提出,幼儿园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将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评估办法中提出,该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
作者 武文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幼儿教育(教育教学)》 2019年第1期96-96,共1页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关键词 幼儿园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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