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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能否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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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某是安徽省芜湖市某钢结构公司的油漆工,2002年1月,胡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胡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2月,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2003年1月21日,胡某得到单位通知,称其在考核结果中为末位。该企业还发给胡某一份辞退报告,要求胡某填写,遭到胡某拒绝。
出处 《社区》 2003年第24期53-53,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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