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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托收承付应严格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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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逾期的托收承付按票面金额予以每天3‰的罚金本来是作为对收款单位资金的补偿,对付款单位的督促,银行作为一个监督机关是应该坚决按规定执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行处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特别是农行所辖的营业所。未经收款单位同意,对逾期一个多月的托收也不计罚金。比如,今年元月云梦金店营业所划回金店供销社承付我行往来单位天门副食品公司四笔托收四万多元,巳逾期二十天以上,但未计罚金,通过查询才划回罚金。为此。
作者 吴名
出处 《武汉金融》 1984年第6期22-,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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