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三年,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本溪钢铁公司试行以流动资会周转为基础管理贷款和浮动利率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市人民银行及其驻本钢办事处的大力协助下,流动资金管理工作又获得了新成效。这一年,本钢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达到78.56天,比一九八二年加快3.44天,加速率为4.2%;比一九八○年国家核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加快10.4天,加速率为11.7%。本钢不仅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加速3%的任务,而且在计划的基础上为国家节约贷款97,106万元,节约贷款利息19.4万元。
出处
《武汉金融》
1985年第1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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