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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息直接分割利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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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的利息,确切地说,是企业向国家银行借款而支付给国家的一部分纯收入。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是作为一个与这种特别资本(货币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资本论》第三卷401、423页)它是用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并增加社会积累的一个经济杠杆。三十多年来,在工业企业中,我们却把利息这个“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资本的所有权的果实”即纯收入,作为一种预提费用,列支并摊入成本。利改税后还是如此。似乎借用贷款服务于生产,所付利息作为费用列支理所应当,殊不知弊端甚多。
作者 周从玉
出处 《武汉金融》 1985年第1期11-12,共2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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