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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不宜建立集体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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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在城市不必建立集体金融组织。首先,城市特殊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不必建立集体金融组织。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很发达,广大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人的经济信用活动很不便利,才在农村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而我国城市的现状则不同,为了满足城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及居民对信用的需要,国家建立起了许多国营金融机构,遍布城市的国家银行几乎与所有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建立了联系,银行服务的范围已由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扩展到科研、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
作者 陆静
机构地区 湖北财院
出处 《武汉金融》 1985年第3期22-,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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