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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取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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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国务院已明确规定不再无偿使用,要收取一定占用费。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至今尚未执行。这两年经过对企业进行“两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的“水份”已基本处理完毕;对流动资金管理形式、资金供应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大部分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因此,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收取一定占用费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组织实施。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变无偿使用为支付占用费,发生了质的变化。
作者 吴森如
出处 《武汉金融》 1986年第2期10-,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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