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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应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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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些单位将本应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公款,却存入储蓄所作为储蓄存款。这种公私存款不分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初步匡算,我区1988年元至6月,公款私存约占储蓄存款的38.14%。一公款私存危害极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利于国家宏观控制。一是混淆了生产资金与消费基金的界限。公款私存给人带来错误信息,误认为生产资金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节余,不利于国家作有关国计民生的宏观决策。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退出生产(或流通)领域,私存起来,必然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这一方面给银行的储蓄存款掺入了水份,形成虚假地、人为地、变了形的派生存款。
作者 茹承宏
出处 《武汉金融》 1988年第12期62-61,共2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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