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习近平总书记整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应在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更多法律规制供给的同时,也同时关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文化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法律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在非传统国家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短板现象: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完整、国家安全法同其他法律法规间的有效衔接尚未形成,非传统国家安全司法实践保护体系化较弱,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亟待专门化。有必要吸收其他部门法的传统立法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做法,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体制、行政性法律体系及国际法律体系来进一步打造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出处
《犯罪研究》
2019年第1期2-9,共8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野中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研究"(项目号:2018XAA0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