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主体范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污染行为中的处置行为应当与放、倾倒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同质性;暗管和容器的认定不应机械化理解。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的认定要求单位内部的成员之间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相互联系、作用、协调一致。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包括污染物生产者、污染行为实施者、污染行为帮助者和污染物利用者。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复杂,应当坚持相对性、统一性和排他性原则。
作者
刘晓光
马珣
曹瑾
Liu Xiaoguang;Ma Xun;Cao Jin
出处
《犯罪研究》
2019年第2期78-85,101,共9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