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研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规定和现今诸多公司越过高高的设立门槛成立后却问题不断的现实状况,探究我国公司法在价值取向上重安全而轻效率,实施中重事前控制而轻事后监管的原因和后果。从法律监督、公司自治和社会监管三方面提出对公司成立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的相关建议,力图在公司法中实现交易公平与交易效率的最佳结合,保障公司人格健全发展和社会经济稳步前进。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4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