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陈伟、廖美珍,2014,我国大陆地区汉语法律施为动词应用的语料库调查研究,《语言文字应用》(2)。摘要:本文在John Searle、Geoffrey Leech和Jurgen Habermas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语言的特点,首先把法律施为动词分为断言类、表达类、判告类、诉答类、指令类、承诺类和协调类,然后通过收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汉语法律文本,按照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维度进行分类.
出处
《语料库语言学》
2014年第2期99-105,共7页
Corpus Lingu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