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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试点县(区)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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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教育新闻网消息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青海省将在试点县(区)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即男教师50岁以下,女教师45岁以下,校长、副校长同校任职6年以上予以交流轮岗,且城镇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教师比例要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据了解,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青海出台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
出处 《云南教育(视界)》 2015年第10期3-3,共1页 Journal of Yunna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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