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社会早期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之中,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普遍共存的。而自美国侵权法上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始,对惩罚性赔偿的救济之正当性和合理性就争论不休。惩罚性赔偿系从英语punitive damages翻译而来,在英美法中属于损害赔偿(damage)的一种类型。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与其说是为了补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倒不如说是为了遏制和惩罚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而而判给原告一笔金钱。
出处
《时代金融》
2014年第1Z期323-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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