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有限公司因职工购股时承诺将离职股东除名案例,探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作何处理。文章比较了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规定,从理论上指出公司除名权所要权衡的是公司内部治理权力和股东固有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其作出限制,以"重大性"标准为适用条件遏制大股东权力滥用,防止股东除名权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也期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困境。
出处
《时代金融》
2015年第17期223-2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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