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验资程序等方面的修改,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事实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但这种转变却不可避免地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造成影响。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的保障功能式微,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因此,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增加新的举措予以完善,以期达到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
出处
《时代金融》
2018年第8期12-12,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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