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实践中私人侵害基本权利现象的增多,抑或民众权利意识提高与权利立法缺位间的矛盾,都催生赋予基本权利条款以私域效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学界论点已从直接效力说发展至间接效力说,意指基本权利须通过民法的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而作用于私主体。我国学界对间接效力说尚有误读,须在基本权利之客观价值秩序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合宪性解释并非宪法解释,从而顺应司法实践的客观现状,并以此推动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2-96,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公民美德养成的制度之维及践行研究"(13YJC71004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M56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