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立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子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宪法与社会实际的相互适应性。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子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刀多年来,我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有人称之为"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的这种变化相适应,现行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局部修改。采取宪法解释还是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即使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修改哪些内容比较适当,等等,都是祉会各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刊特约请几位宪法学者就这些问题撰文进行讨论,以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8-10,共3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