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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适用的个别见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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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报刊等对该免责条款的解读和讨论很多,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免罚的前提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二是不知道食品不合格,三是有合法来源。
作者 罗培和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9年第3期71-74,共4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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