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这点人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如何把惩罚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区别开来,则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宜用“惩戒”代替“惩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注意避免踏入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雷区,在行使惩戒权之前要比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行使惩戒权的关键是让学生知道校规的严肃性,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教师要把惩戒当成一门艺术来研究其有效的方式。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3年第6期38-42,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