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减少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高风险,风险资本在投资阶段和中期管理阶段应当注意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法律瑕疵,并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知情权、内部控制审查权和董事委派权,以取得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风险投资者从高新技术企业退出时,不论采取上市、创始人回购、股权转让和清算退出等任何一种方式,都要事先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并通过制定法律文件等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投资利益。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1-75,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促进陕西省三网融合的新型监管机制研究"(项目号:11G002)
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陕西省网络信息政策法规实施效率研究"(项目号:12JK0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