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司法专门化从本质上看是现代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回应日益增多的税务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更好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从宏观上看,这也是建构"科学的财税体制"的有机组成。《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税务司法专门化预留了制度空间,我国当前的税法教育渐趋发达,可以为税务司法专门化提供人才基础。而从比较法经验看,包括税务法院、税务法庭和税务法官三种模式。从现实条件出发,我国应首先培养专门的税务法官作为业务骨干储备,同时考虑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税务法庭模式,如果时机成熟可以铺开推广。现行制度资源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应当加以完善,以作为有益补充。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17-12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2014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纳税服务与权利保障--<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契约思维"(项目号:14SFB5040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