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婚姻成立和问责制度以尊长主婚权为核心,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伦常合理性和维护婚姻稳定性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导致父母包办婚姻,忽视当事男女的个人意志。从清末到民国,特别是民国初年,在西方个人本位法学理论的冲击下,移植法制试图确立当事男女个人意志在婚姻成立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渐次否定尊长(父母)的主婚权。这一做法引发了法律内部的矛盾和法律同社会习惯的冲突,直到今天仍值得充分省思。
出处
《原道》
CSSCI
2016年第1期248-261,共1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不应得为’律及其适用研究”(批准号:15YJC8200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