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儒学研究认为,先秦儒家为传统的礼仪形式注入了新的抽象道德内涵,'礼'的意义就在于其所依附的抽象德目。然而,这种观点没有揭示先秦儒家道德结构的全部。实际上,儒家所坚持的三代古礼或周礼的固定内容,在逻辑上并不能和儒家的抽象道德内涵或德目一一对应式的完全契合,这意味着儒家'仪'礼形式本身就具有某种独立的道德意义,因此可称为仪式道德。先秦儒家仪式道德的内容是恪守既定的古礼仪式,其依据是对固定的几位古圣王的崇拜,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先秦儒家带有了某种'类宗教'的属性。最后,仪式性的道德规程与抽象的道德原则,在先秦儒家的道德结构中是相互独立而并列的,又是相互绑定而融合的。换言之,先秦儒家所实然秉持的道德结构中,在抽象的伦理体系之外,还将形式性的古礼仪式本身当作其道德的一种形态。
出处
《原道》
CSSCI
2018年第1期3-14,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