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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互法”不是“三护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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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月读》今年第3期"特别关注"的《走出关系学的怪圈》(以下简称《走出》),介绍了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文中提到:"到了东汉桓帝时期,国家便正式出台‘三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地方官员不能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两个地方的长官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即A地的官员是B地人,则B地就不能用A地人)。"读者侯建良先生来信指出:"三护法"应为"三互法",原文给出的解释也并不准确;信中,他详细介绍了"三互法"的涵义与历史价值,对人们正确理解这一历史名词很有助益,现登载如下。
作者 侯建良
出处 《月读》 2015年第7期90-9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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