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10月14日,上海A公司委托一家非邮快递服务公司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南京.在当时双方签署的运单上载明:货品为发票,费用总计10元.同时,在发件人签名的上方显著位置,快递公司标明了:"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的字样.细看一下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可以发现其中的第4条为赔偿条款,具体内容为:"赔偿:遗失、损毁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A公司在委托承运发票的时候,没有另行提出要求保价.
出处
《通信企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8-59,共2页
C-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