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补充修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行为被正式定义为刑事犯罪。该法案隐含着一种关于法的行为倾向,即:"饮酒不驾车"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人格特质理论将这种单独的行为倾向概括为人格特质,结构化、多层面的人格体系即由多个人格特质构成。1"饮酒不驾车"的人格特质是法治人格在交通安全层面的一种具体表现。"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的半个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
出处
《新闻传播》
2014年第9X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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