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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商议更改一部分县、市、镇地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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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县、市人民委员会: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8年10月17日(58)发办士字第0256号函,建议更改我省一部分县、镇地名,我们基本上同意文改会的意见。同时,为了使地名用字更便利群众,更易于群众认写,除了已经简化了的一些地名用字和生僻地名字外,我们认为,一些地名用字,字划过稠,尚未简化,难以书写的地名字,也需要加以更改。另外有些县地名用字同音,也须更改其中一个县的名字。因此,我们对我省县,市、镇地名更改问题作了统盘的考虑,提出了一个初步意见,希望各地研究,提出意见。
机构地区 河南省民政厅
出处 《语文建设》 1958年第16期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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