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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行维吾尔、哈萨克两个新文字方案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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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事务委员会并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文字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民族事务委员会“转报维吾尔、哈萨克两个新文字方案的报告”。维吾尔。
出处 《语文建设》 1965年第1期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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