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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一套新的标点符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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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点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它来明确语句意义,起着帮助理解文义的作用。我国于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共十四种,即:句号“。”,顿号“、”,分号“;”,冒号“:”,问号“?”,感叹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专名号“——”,和书名号“(?)”(现除少数古籍外,多改作《》和<>)。
作者 程养之
出处 《语文建设》 1986年第Z1期8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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