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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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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广播、电影、电视使用语言文字应做到规范化,对全社会起积极的示范作用。二、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的广播电台(站)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者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现在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要根据当地普通话推广的实际情况,逐步改用普通话播音。三、电影、电视剧(地方戏曲片除外)要使用普通话,不要滥用方言。
出处 《语文建设》 1987年第3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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