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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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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2〕18号3.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7期37-39,共3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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