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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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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2.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8期19-27,共9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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