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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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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9期16-23,共8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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