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19期20-30,共11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