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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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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2年12月18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2.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
机构地区 商务部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20期16-20,共5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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