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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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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第23期43-48,共6页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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